行政许可事项
开化县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许可
一、许可项目范围:开化县初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丧失、撤消。
二、受理部门:教育局组织人事科。
三、许可项目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13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二)《教师资格条例》第13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四、许可项目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五、许可程序:
(一)申请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
(3)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幼儿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小学教师资格, 应当具备中等专业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具备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并符合下列要求;
A.具有选择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设计教育方案、掌握和运用教育心理知识和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管理学生的能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以及教学研究能力。
B.系统地学习过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考试合格。
C.达到规定的普通话水平等级; 现阶段普通话要求是195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申请者要达到二级乙等级以上,其中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申请担任语文教师的申请者,要求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
(5)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2.申请人提出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6)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的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浙江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
3.教师资格认定一年两次,春季一次,秋季一次。具体受理期限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并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消息。
(二)受理
1.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受理意见。受理或者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凭证。
3.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三)审查
1.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且申请已经受理。
2.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照申请条件,认真审核全部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四)测试
1.标准:申请人应具备承担与申请教师资格种类相应的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懂得教育教学的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水平以及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等理论解决教育、教学及学生管理等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具备进行教学设计、组织课程实施、掌握课程内容以及运用教学语言和教学资源以实现教学目的的能力和使用普通话、板书和讲解的技巧。
2.岗位责任人: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下设各专业评议组组长;
3.岗位职责:按照测试标准,认真进行测试;
4.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
(五)认定
1.标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且受理人、审查人、专业评议组组长签署意见
2.岗位职责及权限:审核材料,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全体成员投票表决
3.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六)告知
1.标准:材料齐全、规范、有效且受理、审查、表决意见齐全;
2.岗位职责及权限:将申报材料整理归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决定结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还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六、投诉
(一)受理部门:纪检监察室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投诉,提出意见或转相关业务科室办理,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三)投诉途径及方式 电话:6013394
(四)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开化县民办学校申办许可
一、许可范围及内容 开化县行政区域内民办学校(包括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下同)的设立、终止、合并、变更。
二、受理部门 开化县教育局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科。
三、许可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1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四、许可项目收费 不收费。
五、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以内。
六、许可程序
1.申请 申办者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科提交书面申办报告及其他申报材料(A4纸打印,内容见附件一)。
2.受理 对申办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对申请提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意见。
3.实地查看 组织相关人员到待审批的办学场地查看、论证,提出意见。
4.集体审议 科室集体评议,将评议结果报局领导审定。
5.审定 分管局长审核材料,签署审定意见。
6.告知 下达批文,颁发办学许可证。向社会公告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学校章程。
七、投诉。
1.受理部门:纪检监察室
2.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投诉,提出意见或转相关业务科室办理,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3.投诉途径及方式 电话:6013394。
4.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附件一、申办者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申办报告、申办表。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6.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注:申报材料中提到的有效证明文件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附件二、准予许可的条件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教育法规提出。
1.教育培训机构 校长:必须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管理经验,且需经过相关的资质培训。 教师:每一专业有2名中级职称以上的专兼职教师。 场地:自有房产150平方米以上或租房200平方米以上。 资金:开办资金20万元人民币以上。
2.幼儿园(申请首先要符合当地幼儿教育发展规划)。 园长:必须具有5年以上的幼儿园教育管理经验,任职前必须取得幼儿园园长上岗证书。 教师:职高幼师专业毕业(或高中毕业并从事幼教工作3年)以上。 场地:具有3个班级以上规模、无污染的安全独立园舍;有空气流通、阳光充足的午睡室和活动室;各间活动室不少于50 平方米;户外活动面积人均不少于3平方米。 资金:开办资金10万元人民币以上。
附件三、民办学校章程的主要内容
1.学校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8.章程修改程序。
备注:其 他
本办法未尽内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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